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增值税***分类分***管理,1、重点管理纳税人中1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4倍。
2、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2倍。
3、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核定)及变更限额和数量,增值税专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普通***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
4、重点管理的1、2、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审批(核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特殊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开具***,具体管理办法由***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三十四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
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