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行业不一样,罚款不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特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集者退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列条款中规定得很清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执法权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的特定权利,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如果一些企业机构的保卫部门是属于公安机关或其他具有执法权利直接管理的,他们具有国家赋予的相应权利,则其执法权是合法的。如果只是行使企业管理制度所给予的相应权利则是没有执法权的。他行使的只是企业管理制度所给予的权利,这个和执法权有明显区别的。其实原有的国企,及军工企业的保卫部门也是不断变化的。可能也是为了解决执法权的问题,曾经有过:“治安派出所”的出现。他们业务归当地公安机关管理,人事由所属的国企、军工企业管理,行使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权限。现在这种治安派出所还是存在的。当然大部分已经随着企业改制、破产及企业性质的变化消失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